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配套绿色低碳示范工程项目CO2捕集装置胺液净化系统及碱液系统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1TK2401701IC-A016)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胺液净化系统及碱液系统采购,招标人为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详见附件相关询购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本工程项目资金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胺液净化系统及碱液系统采购进行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 万吨/年二期乙烯暨配套绿色低碳示范工程项目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石化分公司建设,项目位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上库综合产业园区石油石化产业园内。项目采用塔里木油田丰富、稳定的乙烷、LPG及轻烃资源就地加工,建设乙烯及其衍生物项目。本项目包含12套工艺装置和一体化配套公辅设施。其中新建10套工艺装置及配套公辅设施,搬迁利旧45万吨/年合成氨和80万吨/年尿素2套装置。新建装置包括:120万吨/年乙烯装置(含汽油加氢单元)、2×45万吨/年全密度聚乙烯装置、30万吨/年高压低密度聚乙烯装置(含EVA)、45万吨/年聚丙烯装置、12万吨/年丁二烯抽提装置、8/4万吨/年MTBE/丁烯-1装置、2×5万吨/年顺丁橡胶装置、25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2x40万吨/年CO2捕集装置、PSA装置。配套的新建公辅设施包括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动力站、空分空压、循环水场、除盐水站、污水处理、全厂火炬、全厂罐区以及其他全厂性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等设施。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总流程的安排,拟新建一套2x40万吨/年CO2捕集装置。本装置与上游装置相配套,以实现塔里木二期乙烯裂解炉CO2近零排放目标,利用塔里木一、二期乙烯副产氢气,捕集二期乙烯裂解炉烟气中的CO2,经合成最终加工成为尿素产品,打造绿色低碳示范工程。
2.2 招标范围为:本招标项目为胺液净化系统及碱液系统采购,设计/制造由投标人负责,采用的技术方案需经最终用户和招标人确认,确保采用成熟、可靠、安全、环保、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不涉及侵犯相关的知识产权。
详见《附件1:询价文件》;其他详见《附件1:询价文件》。
2.3 使用功能:见询购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满足装置技术要求。
2.4 技术要求:见询购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满足装置技术要求。
2.5 质量要求:见询购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满足装置技术要求。
2.6 实施或交货地点: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油石化产业园。
2.7交货日期: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20日内货到现场。
2.8质保期:质量保修期自项目业主向买方签发中间交接证书之日起24个月,如果由于买方责任而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或性能考核,则质量保修期不超过最后一批货物抵达装置现场且经检验合格后的36个月,以先到为准。
2.9 资料返回时间:返资时间、内容及深度详见请购文件,投标人须对返资准确度负责,如因返资不准确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投标人按合同相关条款承担。
2.10 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到场后配合安装与调试工作、试运转以及开车的服务及培训工作。
2.11货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第一次付款: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以下文件并确认无误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
1) 召开开工会并签署会议纪或双方确认生产制造计划/检验试验计划(ITP);
2) 卖方付款申请表;
3) 卖方文件清单(VDL);
第二次付款:进度款
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以下文件并确认无误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进度款。
1)满足深度要求的返资条件并经买方确认签字;
2)卖方付款申请表。
3)相当于合同总额2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次付款:发货款
发货前1个月内,收到卖方提交的以下文件并确认无误后,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发货款;
1) 相当于合同总额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发货申请及计划;
3) 卖方付款申请表。
第四次付款:到货款
在合同货物全部按期、按量交付至合同指定地点,收到卖方提交的以下文件并且确认无误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买方将支付合同总价的30%的到货款。
1) 相当于合同总额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卖方付款申请表;
3) 买方现场代表签发的随机文件收到证明;
4) 买方现场代表签字的所有货物的到货证明;
5) 买方签发的货物现场开箱检验合格证明。
第五次付款:随机资料款
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以下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随机资料款。
1) 按照承诺书规定的随机文件(含数字化交付资料);
2) 卖方付款申请表;
第六次付款:开车款
货物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并合格,且装置通过性能考核,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以下文件并确认无误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的开车款。
1) 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代表签署的设备验收报告;
2) 卖方付款申请表。
第七次付款:文件整改预留金
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以下文件并确认无误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文件整改预留款。
1) 卖方提供的随机资料(含数字化交付资料)经买方和业主方确认通过;
2) 卖方付款申请表;
第八次付款:质保金
卖方在质保期内应积极配合处理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所供货物的质保期到期合格后,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以下文件并确认无误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买方将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质保金。
卖方付款申请表,一(1)份原件 一(1)份复印件。
2.12 其中标段(标包)划分 1。
2.13 标段(标包)最高投标限价:3,400,000.00元人民币(含税含运费价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3.1.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法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执行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的企业,只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其它类型法人须提供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须为制造商,不接受代理商、贸易商投标。
3.2 财务要求: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破产、资不抵债等状态。投标人需提供2021-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根据所报2023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或财务报告测算,该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投标将被拒绝。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及盖章,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如所附数据因模糊不清、遮盖等无法读取的,将视为无效报告。
3.3 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石油、石化或其他化工项目至少1套合同金额大于200万以上且热稳定盐脱除量≥20kg/h的胺液净化系统有效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应汇总列表显示,便于统计比较。
投标人须提供业绩表和业绩证明资料,未按照要求提供业绩表和业绩证明资料的业绩为无效业绩。
业绩表应包括所供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供货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用户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业绩表中供货金额仅指与本次招标货物一致的物资,如合同还包含其他物资,则业绩表中相应金额需剔除,否则,该项业绩无效。框架协议和战略协议无实际供货不属于有效供货业绩。
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封皮、分项供货价格清单(可覆盖单价和数量,不可覆盖每一项的合计价格和合同总价)、双方盖章页】。如果合同文件中无法体现符合业绩要求的招标物资的特征,还需提供相应的技术要求或技术协议。
在中标结果公示后、合同签订之前,招标人有权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的或不配合考察,将取消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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